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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3號
公佈日期:20151030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是否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本(104)年 10 月 30 日舉行第 1435 次會議,會中就職業團體理事長產生方式案,作成釋字第 733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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