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33號 公佈日期:20151030 解釋爭點 人民團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關於「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解釋客體 解釋要旨 人民團體法第17條第2項關於「由理事就常 解釋文意旨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之規定部分,限制職業團體內部組織與事務之自主決定已逾必要程度,有違憲法第23條所定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4條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考點速讀、提分必備 114年司律雲端函授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台政法研所專攻班 文章深度解說、題測評析 司律二試考前專區 考點速讀、提分必備 114年司律雲端函授 最高規格、品質最穩定 司法四等狂作題班 練題衝刺、有效提分 台政法研所專攻班 文章深度解說、題測評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