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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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501 |
解釋爭點 |
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 |
四、結論 (一)關於立法院文件調閱權所涉憲法上問題,釋字第 325號解釋及本號解釋雖有相當程度之說明,但並非完足,仍有某些尚待釐清之問題,尤其關於文件調閱權之憲法上界限問題,已如上述,仍有待未來深入討論。 (二)本號解釋雖著眼於「立法院得否對個案偵查卷證行使文件調閱權」之問題,但本質上係立法權與司法權之界限問題,因此倘涉及「立法院得否對法院審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乃至大法官審理案件等之個案卷證行使文件調閱權」之問題,是否因其問題本質相同而得參照?乃至,立法院對行政機關行使文件調閱權,涉及立法權與行政權之界限問題,有無其他考量(諸如:行政特權、行政核心範圍之問題)?均有待未來遇相關釋憲案時再予釐清。 (三)本號解釋所建立之法則仍屬抽象法則,於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之具體個案,如與受調閱之機關發生爭議時,可能涉及事實認定、解釋或適用法律、憲法(含業經大法官解釋之各項法則)之疑義等具體問題,其牽涉層面容因個案而有不同,均有由客觀、中立之第三者(法院)依訴訟程序決定之必要(參考德國法制,即Gesetz zur Regelung des Rechts der Untersuchungsausschussedes Deutschen Bundestages(Untersuchungsausschussgesetz-PUAG)§36),故本號解釋理由書敘明「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如能積極建立此種解決個案爭議之機制,當可使相關法律或憲法上疑義,更獲得明確之答案。 【註腳】 [1]釋字第585號解釋理由書雖謂:「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例如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或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有關政策形成過程之內部討論資訊,以及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等,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executive privilege)。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另涉及國家機密或偵查保密事項,行政首長具有決定是否公開之行政特權,亦已述之如前,立法院行使調查權若涉及此類事項,自應予以適當尊重,而不宜逕自強制行政部門必須公開此類資訊或提供相關文書」等語,其所舉行政特權之例「有關正在進行中之犯罪偵查之相關資訊」、「偵查保密事項」,與偵查行為之司法權本質不符,亦與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所規定之偵查不公開原則不符。 [2]Christian Bumke/ Andreas VoBkuhle, Casebook Verfassungsrecht, 2013, Rn.2109f.詳見BVerfGE124,78(118ff)。按德國國會調查權與本案討論之立法院文件調閱權固未盡相同,但該國聯邦憲法法院有關國會調查權之界限之憲法上論述,涉及立法權與司法權或其他權力之界限問題者,當可供參考。 [3]Michael Kloepher, VerfassungsrechtΙ, 2011, §10 Rn.77ff. [4]Michael Kloepher, Verfassungsrecht Ι, 2011, §10 Rn.88. [5]Bernhard Schlink, Der Grundsatz der VerhaltnismaBigkeit,jn:Peter Badura/ Horst Dreier, Festschrift 50 Jahre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2001), S.448ff; Hartmut Maurer, Staatsrecht Ⅰ, 2007, §8 Rn.55.惟容有不同見解,此不詳述。 [6]詳見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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