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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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320 |
解釋爭點 |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合憲? |
【註腳】 [1]可參見優遇大法官徐璧湖,釋憲實務有關「重要關聯性理論」之研析,刊載:月旦法學雜誌,第228期,2014年5月,第74頁以下。 [2]例如,聲請人一再援引該呂萬春管理章程第4條的規定:「登記在案的派下員亡故時,其直屬有權繼承人,公推一名為代表繼任派下員,惟依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嗣繼承權。」聲請人的先生即入贅,孩子亦冠母姓。同時依習慣其夫當可為派下員,且援引最高法院70年度第22次民庭決議:「奉祀本家祖先之女子及生子從母姓,均有祭祀公業繼承權」為由,同時也主張其早已有奉祀本家祖先之事實,包括修築墳墓之支出及負責祭祀、有香火牌的繼承事實等,認定確定判決違法,同時也爭議該章程第4條所謂「惟依政府有關規定,凡女子無宗嗣繼承權」乃保留政府有關規定是否開放女子有宗嗣繼承權的「可能性」(如同類似判例的該最高法院70年度的民庭決議)。然而,確定終局判決,卻認定該章程第四條的文義乃完全排除女系子孫的繼承權。本號解釋若將該管理章程第4條的內容加以審查,似乎便應對上述章程的文義、相關的最高法院70年度的民庭決議及確定判決是否一致加以審查,此即跨入了確定終局裁判是否有認事用法不當的問題,也屬於「裁判憲法訴願」的範疇也。這也和我國大法官釋憲權僅及於抽象法規審查並不相符也。 [3]關於此憲法學上重要的爭論,可參見,陳新民,憲法基本權利及「對第三者效力」之理論,刊載: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下冊),第57頁以下,元照出版社,2002年7月,五版二刷。 [4]因為由解釋文一開始即提及:系爭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似乎表明未牴觸平等權的問題,本號解釋即可能作為不受理而駁回,因為按大法官一貫審理的成例,既然系爭規定未強制排除女子擔任派下員,如有其他的祭祀公業之規約許可女子擔任派下員,亦非系爭規定所不許也。故原因案件的規約是否符合平等權的問題,乃認事用法之判斷,不涉及系爭規定也。但解釋文接著敘及「雖相關規約因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本號解釋方就此是否牴觸男女平等的問題進行審查而作出不違憲的結論。由解釋文前面提到的「系爭規定並未以性別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而後段又提到「實務上相關的規約都以排除女子為派下員⋯⋯」且作為審查標的,而此正是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一項後段「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的規範內容,大法官將之延伸為審查標的。須知此情形正是原因案件所截然不同-因為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章程第4條對派下員的規定已經有明白規定,且確定終局裁判並未援引此條規範。再依大法官一貫審理成例,對此規範提出釋憲聲請,也會以「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該條文」為由,予以不受理駁回之。因此,為了填補系爭規定及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所構建實務上排斥女子擔任派下員之制度是否合憲之間的空檔,使之成為大法官釋憲的標的,大法官即可引用重要關聯理論來延伸其審查標的之範圍也。 [5]參見本席在釋字第721號解釋之協同意見書;可參見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7版,民國100年,第211頁。 [6]我國過去經常發生對受僱人強迫簽訂「單身條款」或「禁孕條款」之情事,但自從性別工作平等法制定後(91.01.16),第11條第2項明白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同條第3項也規定:「違反前二項規定,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已將此陋習根除矣。可參見陳新民,憲法學釋論,修正7版,民國100年,第156頁。 [7]遙想基督教最初引進我國時,便認為中國人崇拜祖先,即與基督教所宣揚的「一神教」教義有違,必須放棄祖先崇拜後,方可成為基督教信徒。此種見解嚴重牴觸中國人的信仰,不利宣揚基督教,教廷被迫承認中國人祖先崇拜不算「多神論」,才開?了基督教在中國的傳教大門。 [8]學者陳昭如教授也認為祭祀公業派下員的資格繼承與西方個人財產所規定的財產繼承性質並不相同。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與第5條財產與宗祧繼承的分化,也是當初立法者所刻意設計的結果也。可參見陳昭如,有拜有保佑?-從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八O號判決論女性的祭祀公業派下資格,月旦法學雜誌,第115期,2004年12月,第261頁。 [9]Peter.Budura, Staatsrecht, 5 Aufl.,2011, C.84 [10]關於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可參見,陳新民,憲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刊載: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第286頁以下。 [11]可參見本席在釋字第668號解釋之不同意見書。 [12]Peter. Badura, aaO. C.88. [13]參見內政部函,民國101年8月16日內授中民字第1015036552號函。 [14]Fritjof Haft, Aus der Waagschale der Justitia, 3 Aufl., 2001, S.158;中譯本可參照:蔡震榮、鄭善印、周慶東(譯),正義女神的天平,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136頁。 [15]立法院各政黨委員已有數個修改系爭規定之提案,將派下員的資格由男系子孫方得擔任的規定刪除,改為所有子女皆可擔任。雖然何時完成立法尚不可知,但立法院已經走出修法的一大步,確是令人樂見其成的改革。見立法院總字第1224號,提案第13104號、14745號、15037號及15681號。 [16]即1月26日冊封為斯托克波特主教(Bishop of Stockport)的蓮恩主教(Libby Lane),她是1994年出任第一批的女性牧師之一。聖公會目前約有三分之一的牧師為女性。目前散布在全球165個國家的聖公會已出現20餘位女主教。但非洲地區仍拒絕由女性擔任。當然反對意見仍強,認為耶穌的十二位門徒皆為男性,顯見耶穌不欲女子為其門徒也。有改革必有反彈,蓮恩出任主教之舉引發不少教徒及牧師轉而改信天主教及擔任神甫職務。但此改革全由英國聖公會自行決定,國家未給予絲毫的干涉。見RIT中央廣播電臺新聞http://news.rti.org.tw/news/newsSubject/?recordId=653,2015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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