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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5號
公佈日期:20141024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三、德國法上「與憲法不符但未宣告無效」
(一)創設
聯邦憲法法院除依聯邦憲法法院法所規定之違憲法規範自始無效之宣告方式外,亦進一步地創設另一種宣告方式,即宣告某一法律與憲法不符,但未確立其效力(只是不符)[2]。聯邦憲法法院自一九七O年判決[3]之後,獨立於當時之訴訟程序種類,創設出一種稱違憲法律為與憲法不符(unvereinbar oder nicht vereinbar),而與向來自始無效宣告(Nichtigerklärungen)[4]之法律因與憲法不符因此無效之宣告方式相區別。
(二)「與憲法不符但未宣告無效」之法理根據與適用範圍
1.根據
此種宣告與憲法不符但未宣告無效之方式,其根據主要有二,一是為排除違反平等之利益,二是,避免法秩序之不安定。亦即在此種案件中,若宣示該法律無效,則合憲之獲益者將被排除利益,因此不宣告其無效。其出發點為基本法第三條之平等原則。
在各種不同之與憲法不符宣告其目的為,使自始無效宣告不發生,為必須或可能,以避免規範體系產生漏洞。其考量之基礎在於,違憲規範之暫時繼續適用,與沒有規範之狀態相較,對憲法之侵害較小。
2.適用範圍
與憲法不符但未宣告無效之法理其適用範圍,聯邦憲法法院當初將此制度主要用之於違反平等之案例類型,後來不限於此,亦及於其他類型之自由權利保護。包含侵害自由權利或其他憲法規範之案件。如基本法第二條第一項(人格之發展)[5]、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財產權保護[6]等。
四、宣告定期失效之法理
聯邦憲法法院宣告法規範定期失效之法理爭議
(一)肯定見解
很明顯地,對於與憲法不符,而宣告定期失效之變形的裁判方式,受到批評。因為聯邦憲法法院對此種法效果之劃分,並未有來自法律之授權。關於聯邦憲法法院審判權之界限,原則上有兩種不同見解。
肯定見解忽略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法效果之劃定,無法律授權之事實。其主張,聯邦憲法法院既被授權為規範審查,則其任務乃不排除其以政策上公平之方式為效力之宣告,暫時地放棄自始無效之宣告,例如,當國家面臨存立與否之際(稅法方面),或當要求國會作到為不可能(如複雜之制度改革),或其結果將招致持續違憲之狀態(無法律基礎之緊急權限)。依此說之見解,聯邦憲法法院固得直接宣告自始無效或完全放棄如此宣告,但亦得採中庸之道,經由附加之命令,以緩和違憲狀態之存在[7]。
(二)否定見解則主張,從聯邦憲法法院之法性格角度,為維持其裁判之權威,關於法效力之劃定,應明定於法律。且正因為聯邦憲法法院所具有憲法上之特性,因此較其他法院關於法之發現,有更大自由,是以不能進一步地在法效力之確立上有更大自由。另外之批評有,聯邦憲法法院之宣告方式,包括無效、與憲法不符、尚屬合憲、合憲解釋等,這些宣告方式有時還附加警告、期間、過渡期間與過度期間規範等,幾乎很難預測。最後,有疑慮者為,聯邦憲法法院這些多樣之變形之判決宣告方式,是否真正對立法者,謹慎地行使,如同聯邦憲法法院之本意[8]。
(三)而聯邦憲法法院之見解為,當有其它方法更有助於除去違憲狀態時,聯邦憲法法院將保留其對法規範宣告違憲自始無效之方式,包含立法者本身得為除去違憲狀態之情況。
(四)評述
無論如何,從德國關於違憲法規範定期失效之發展可了解,聯邦憲法法院處理此種變形裁判,一開始使人步入困難境地。誠如其所受到之批評,如「由於其適用可能性多樣,使與憲法不符之宣告方式,很難掌握。」[9]或「由此種裁判方式之實務可知,此一裁判形式,很明顯地無理由根據而適用,有部分則動機不明」[10]等。但經由聯邦憲法法院對於這些針對其早期判決之批判,透過明確及決定性之裁判,明顯地加以克服。事實上,與憲法不符宣告方式至今之發展,其中有關聯邦憲法法院與立法者之關係,是相當具有啟發性。
(五)小結
總而言之,目前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將與憲法不符宣告制度,基本上限於違反平等原則之授益排除之案件[11]。若屬以自始無效宣告,可能造成規範漏洞為由之案件(例如稅務案件),則不應以與憲法不符宣告制度來解決。聯邦憲法法院認為,只有在以下情況,方適合運用與憲法不符宣告制度。亦即,當以自始無效方式宣告,將導致法規範距合憲性,與暫時、限定時間地適用與憲法不符之法律相比,更加遙遠,且由聯邦憲法法院給予與憲法不符之法規範過渡適用期間時方可適用此一變形之宣告方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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