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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5號
公佈日期:20141024
 
解釋爭點
大法官解釋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者,於期限內原因案件不得據以請求救濟,違憲?
 
 

附表:本件合併審理之 4 聲請案

聲請人 案件事實 確定終局裁判
聲請案 ( 一 ) 高克明
  1. 聲請人係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董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不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 現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承受 )89 年間以該公司未依限補足全體董事總持股數為由,處新台幣 60 萬元罰鍰,循序爭訟敗訴後,認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相關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2. 大法官作成釋字 638 號解釋,宣告上開規則第 8 條相關規定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 6 個月內失效。
  3. 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惟仍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500 號判決駁回,爰就釋字第 177 號及第 185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並請求宣告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違憲。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判字第 1500 號判決
聲請案 ( 二 ) 黃益昭
  1. 聲請人係中科院技術員於 16 年年資退休後,再任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技術員, 94 年 1 月再退休,認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併計前後年資受最高年資限制,其年資減為 35 年 ( 包含服役,聲請人實際公職資歷共 45 年 ) ,影響權益,循序爭訟敗訴後,認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2. 大法官作成釋字 658 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相關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效。
  3. 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惟仍為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2838 號裁定駁回,爰就釋字第 177 號及第 185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最高行政法院 98 年度裁字第 2838 號裁定
聲請案 ( 三 ) 柯芳澤 張國隆
  1. 聲請人原均任職銀行負責外匯作業暨審核業務,因出口押匯遭國外開狀銀行拒付,涉犯貪污罪之重大嫌疑,分別遭羈押 1500 日與 925 日,嗣案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爰依法請求冤獄賠償,案經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駁回後,認冤獄賠償法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2.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670 號解釋,宣告冤獄賠償法第 2 條第 3 款相關規定違憲,應自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
  3. 聲請人據以聲請重審,惟仍為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 99 年度台重覆字第 22 號及第 23 號重審決定駁回,爰就釋字第 177 號及第 185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 99 年度台重覆字第 22 號及第 23 號重審決定
聲請案 ( 四 ) 王廣樹
  1. 聲請人不服其土地及建物為台北市政府納入都市更新計畫之範圍內,循序爭訟敗訴後,認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違憲,聲請解釋。
  2. 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709 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 19 條及相關規定違憲,應於解釋公布日起 1 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3. 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惟仍為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936 號裁定駁回,爰就釋字第 177 號及第 185 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並請求宣告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 615 號判例違憲。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裁字第 936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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