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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4號
公佈日期:20140801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釋字第六五九號解釋的概念突破,從憲法保障基本權的高度來看,本來沒有什麼大不了的問題,本院在憲法並無如德國基本法第二條概括保障人民人格權發展自由規定的情況下,也早已認定人民在各種列舉的自由權利以外,還可以本於憲法第二十二條享有這樣的概括性的行為自由(釋字第五三五號、第六八九號、第六九九號等解釋),因此即使不把這類無給的活動自由放在工作權,也可以在一般行為自由下受到保障。問題在本院對於基本權保障的解釋已漸趨細緻,會因基本權及規範領域的不同,包括系譜學、社會功能乃至憲法分權體制、基本國策上的關聯,而異其保障的程度,使得追求公益的公權力措施通過最低的基本權保障,未必也能通過較高的基本權保障。以工作權而言,自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以後,本院即移植德國基本法規定及憲法法院發展出來的三階審查方法,區分職業選擇與職業內容的限制,前者再區分主觀條件的限制與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應從寬而嚴採取不同的標準,本席在釋字第七O二號解釋的意見書,也提出此一移植有其社經體制的重要意涵,因此也可在我國憲法有關國民經濟的國策規定找到基礎。值得特別注意之處即在,這樣細膩的方法論更有賴於較為精準的基本權解釋,不能這樣也好那樣也好,德國的三階審查方法當然以其職業自由限於「維持生計」的情形才能成立,如果把職業概念大幅擴張到所有與「充實生活內涵及自由發展人格」有關的活動,這樣寬嚴不同的審查標準還能不能合理化,當然就大有疑問。本院不能在需要精緻的時候,取其精緻,碰到某個案件一時找不到更好的基本權(其實第六五九號解釋大可以用一般行為自由作為該案的基本權),就任意稀釋。在我國的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發展到多數決民主政治已越來越穩定的今天,求其精緻已十分不易,這樣方法上的恣意實在是制度之賊。此所以本席對於本件解釋毫無必要的再次把商業團體不支薪的理監事職務解釋成一種職業,而以其受撤免為對工作權的限制,期期以為不妥,即使不正面變更第六五九號解釋的此一內涵,至少也可以在認定何種基本權受到限制時,僅以結社自由為限,而不讓該解釋造成的工作權釋義上的困擾繼續擴大,以待適當時機再作修正。
二、集會結社法制的憲法評價有如秋毫輿薪
其次,本席對於本件解釋再次有機會對人民團體法制作合憲性審查,而且和前兩次一樣,在方法上如果要回到憲法保障結社自由的本旨去檢驗包括結社與否到社團運作在內的高度管制,並無太大困難時,卻仍然只作最形式和低密度的處理,所以不能已於言者,實在是因為結社自由對台灣這樣一個必須靠強韌成熟的市民社會來支撐的新興民主體制,卻因為多數民眾長期浸潤於父權主義文化,習焉而不查,具有格外重大的意義。相對於此,本院在審理集會遊行法時,表現的又是另一番近於錙銖必較的高度積極主義,包括在第四四五號解釋首次以重大關聯理論,擴張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未適用的條文,對於制憲者刻意一起放在憲法第十四條的兩個以集體行使為其本質的基本權,一弛一張,一冷一熱,形成強烈對比,顯示多數大法官不僅低估了結社自由的社會功能,而且沒有認知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間的某種相輔相成的關係,釋憲者平衡二者尚且不暇,還要以明顯的差別對待來強化社會上重集會而輕結社的偏頗態度,可謂能見秋毫卻不見輿薪,因此有必要把結社自由在基本權清單上的意義功能說得更清楚,尤其是它相對於集會自由的相伴與獨特之處。
本席在第七一八號解釋意見書中說明集會自由理念時,已經很清楚的點出其與結社自由共有的社會功能,請容先予節錄:「從集會自由系譜學的角度來思考,集會自由和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一樣,都是民間社會的建構與運作不可或缺的保障,故憲法體例雖以獨立規定為多,但國際人權公約和不少國家就把這些權利放在同一條文,比如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條、歐洲人權公約第十一條和我國憲法第十四條都把集會自由和結社自由放在一起,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則是把它和言論自由放在一起。尤其明顯的是日本憲法第二十一條、韓國憲法第二十一條、印度憲法第十九條、芬蘭憲法第十條及瑞典政府組織法第二章第一條都是以群組方式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規定在同一條。」結社自由這部分的意義,可以說是一種德國人所稱的溝通基本權(Kommunikationsgrundrecht),以其集體性,和集會自由共同補一般言論自由的不足,且以其組織性,又可補集會自由一時性的不足,從而有「補強確保」(Komplementargarantie)的功能。組織性的集體溝通,不論就議題設定的廣度或討論內容的深度,毫無疑問都遠勝於一時性的集體溝通,有利於溝通審議性格(deliberative)的提高。再加上後者對於公共空間的利用有極大的外溢成本,而需要以許多公共利益(交通、交易、公衛、寧靜等)的減損為其對價,相對而言,組織性的集體溝通則可因其長期性而在溝通的成本效益上最大化。此所以現代民主所需的意見溝通本來就以結社為主─政黨、利益團體為其典型中介體,而僅以集會填補短期的需要。本席也在該號解釋意見書中提到,資訊社會到來後近於無限寬廣的虛擬空間(「社群網站」)已被創設出來,對於成本過高卻不可替代的集會溝通有了越來越高的可替代性,相對而言,組織性的溝通卻仍保有較高的不可替代性。
結社的群體歸屬性則是結社自由的另一層重要社會功能,而正好是一次性的集會無法承擔者。此一功能反而和婚姻、家庭基本權有其共伴互補的效應,一方面可以排除個體在生活上的孤寂無助,另一方面更可以共同對抗更高組織的無理罷凌。就這部分本席也曾在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的意見書說明家庭權的功能變遷時提到:「家庭不再是和公權力銜接,在國家之下唯一具有諸多社會功能的次體系(「同心圓」),基本上學校取代了它的文化傳承功能,企業取代了它的經濟營生功能,國家取代了它的供養福利功能,甚至慰藉心靈的功能,也大部分被社團、媒體、網路給取代了。功能的轉變隨著組織的調整而生─從 Gemeinschaft到 Gesellschaft(Ferdinand Tönnies),人們實際上是通過各種組織的防衛傘來對抗國家的不當干預,並通過組織的內部運作來壯大自我。因此家庭仍然和其他的社會組織一樣有這樣的基本功能,但正確的說,去功能化後家庭已經變成人類最私密的組織,不同於這些以平等個體為基礎,具有高度功能、目的性的組織,家庭為生活整體的結合,除了基於自由意志的進入退出,其組成更建立於生育血緣之上;其成員間的互動,除以自由人格為前提外,更多時候正是為形塑成熟的人格、為走出社會面對競爭而準備。這種全人、私密、初始、養成的組織,反而是它與一般營利、非營利組織主要區隔之處。換言之,現代社會的家庭已經成為個人與社會─而不再是個人與國家─鏈接的主要環節。」如果我們再把結社對抗國家不當罷凌的功能,放進全球化─也就是「去國家化」的脈絡來看,越來越多的跨國結社實際上承擔了國家無法承擔的社會功能,而成為全球治理的要角。至於由人民(包含自然人和法人)以自由意志、平等主體,依其特定需要組織起來的營利或非營利社團,可以承擔的各種功能,又遠遠不以溝通為限,則更不待詞費。足見從結社的相濡以沫與功能多樣性來看,也已經完全不是集會所能望其項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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