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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4號
公佈日期:20140801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解釋要旨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憲。理由如下:
  1. 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不僅保障個人,亦及於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相關活動之推展 ( 釋字第 479 號解釋參照 ) ;又職業自由無分公私益、營利或非營利,均受工作權保障。
  2. 人民團體理、監事選任及執行職務,涉及結社團體之運作,會員結社理念之實現,理、監事個人職業自由之保障。對此類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 443 號解釋參照)。
  3.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規章或妨害公益者,主管機關得予「限期整理」處分之部分,因事涉結社自由與理、監事工作權之限制,其程序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立法明確授權之行政命令定之。 ( 四 ) 系爭規定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結社自由及工作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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