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4號 公佈日期:20140801 解釋爭點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規定人民團體限期整理者其理監事應即停止職權,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解釋要旨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違憲。理由如下: 憲法保障結社自由,不僅保障個人,亦及於個別人民集合而成之結社團體其本身之形成、存續及相關活動之推展 ( 釋字第 479 號解釋參照 ) ;又職業自由無分公私益、營利或非營利,均受工作權保障。 人民團體理、監事選任及執行職務,涉及結社團體之運作,會員結社理念之實現,理、監事個人職業自由之保障。對此類自由權利加以限制,須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明確授權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始無違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釋字第 443 號解釋參照)。 人民團體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團體違反法令規章或妨害公益者,主管機關得予「限期整理」處分之部分,因事涉結社自由與理、監事工作權之限制,其程序及法律效果應以法律或立法明確授權之行政命令定之。 ( 四 ) 系爭規定限制人民結社自由及理、監事工作權,卻欠缺法律明確授權依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結社自由及工作權保障。 1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舊生回門禮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請選擇律師司法官大陸法考民間公證人三等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實組檢察事務官財經組檢察事務官電資組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法院公證人公設辯護人觀護人監獄官家事調查官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法研所四等書記官法警執達員執行員監所管理員錄事庭務員高考法制其他 上課方式: 請選擇面授課程雲端課程VOD課程(網路學院) 詢問班別:請選擇台北政大淡江北大羅東中壢新竹台中逢甲東海中科彰化雲科嘉義中正台南高雄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 司律經典大師高分課 最聰明的學習選擇 115司律函授預購中 高規格 高品質 雲端好課 司特申論寫作正解班 課+輔+測 高效學習法 114狂作題班招生中 上榜率破六成搶手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