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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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27 | ||||||||
解釋爭點 |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僅聯合執業者或經公會代收轉付者得選擇權責發生制,違憲? | ||||||||
三、林錫堯大法官提出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倘系爭規定容許得例外 ( 於一定條件下 ) 選擇權責發生制,則某一態樣於區分時未被納入得例外選擇權責發生制時,得否主張系爭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換言之,系爭規定是否發生涵蓋不足 (under-inclusive) ?違憲審查機關究應以何種審查標準判斷此種「未納入例外之態樣」是否違反平等原則?等問題,皆有待探究。多數意見僅以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認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作為論述,其操作平等原則之方法,尚有謬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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