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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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627 |
解釋爭點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僅聯合執業者或經公會代收轉付者得選擇權責發生制,違憲? |
解釋要旨 |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 ( 下稱系爭規定)得申請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者,未涵蓋業務收支跨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者在內,於此範圍,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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