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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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3/21 | ||||
解釋爭點 | ||||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 ||||
二、李震山大法官提出,葉百修大法官、陳春生大法官、陳碧玉大法官加入之部分不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就集會遊行採許可制是否合憲問題,本件解釋顯係採取鋸箭法,僅鋸除本質上無從事前許可的集會遊行事件,其他部分,則仍基於本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認屬「立法自由形成」範圍,並未違憲。結果是將「許可制」的箭頭,仍留存在被前揭解釋稱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基本人權」的體內,或只能規避一時而根本病竈未除。對此種避重就輕、治標不治本的違憲審查態度,本席不表贊同,並認為在價值多元的社會,系爭規定並無解釋為合憲的空間,且堅信以我國的民主發展程度,應有資格與條件光明磊落地改採同樣能達成集遊法目的,而又較許可制侵害更小的報備制,既可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提升我國集會自由水準,又有助法律秩序和平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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