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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8號
公佈日期:2014/03/21
 
解釋爭點
集會遊行法申請許可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之部分,違憲?
 
 
解釋要旨
集遊法第 8 條第 1 項室外集會、遊行應申請許可之規定,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部分;第 9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12 條第 2 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申請許可期間之規定,均違反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 14 條保障集會自由意旨,應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失效。第 445 號解釋應予補充。理由:
  1. 集會自由受憲法保障,以法律限制時,應符比例原則。
  2. 為兼顧社會秩序維持並預為綢繆,須由舉行者提供集會遊行之人時地式等必要資訊,供主管機關就人力物力妥為配置,以協助集會、遊行順利進行並降低影響。就此,立法者可採事前許可或報備程序,以取得資訊。因此第 445 號解釋肯認集遊法採原則事前許可制為合憲。
  3. 惟事起倉卒之緊急性集會、遊行,依第 9 條第 1 項但書雖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但依第 12 條仍須等待至長 24 小時;又因特殊原因自發聚集無發起人之偶發性集會、遊行,亦無法事先申請或報備,但依第 8 條第 1 項仍應事先申請許可。此二情形均與第 445 號解釋所論,偶發性集會、遊行無事前許可制適用餘地之意旨有違。
  4. 為維持社會秩序,立法規範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時,並非不能改採許可制以外侵害較小之手段。故上述相關部分之規定已屬對集會自由之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第 445 號解釋就此未予論述,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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