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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四)不論是否因有溯及效果而必須審酌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或因極少數例外情形縱無溯及效果之法令變更而仍須審酌有無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在該原則下,應考量之因素均相同。本席認為,信賴保護原則(Doctrine of Legitimate Expectation)應考量因素包括:受規範或受影響者曾經產生信賴,且新規定或新政策,已超出一般人之合理預期;被剝奪或影響之利益之性質是否具有保護之價值及其值得保護之價值高低。另公共利益與所應保護之信賴利益,亦應加以權衡,以決定是否因信賴保護原則,而須禁止或限制新規定或新政策剝奪人民之權利或可獲得之利益。本件情形,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公教人員對已經存在數十年之係爭要點,確已產生信賴(如多數意見所言,係爭規定歷時已久,客觀上可使規範對像預期將繼續施行,公教人員不免將優惠存款作為其繼續服務與否及退休財務規劃之考量);其因係爭要點所可獲得之優惠利息雖非法定退休金之一部分,但亦與退休金結合為整套待遇,同樣構成退休所得之一部分,[2]甚難謂其可期待之利益保護價值不高。然本席亦同意多數意見所認,係爭規定確係基於公益之必要。本席認為,其中最重要之公益因素為「代際正義」(後述)。權衡之結果,應認為係爭規定並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四、另本席認為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時,既應權衡可期待利益保護之價值與公益之重要性,故已包含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要件(即多數意見所稱之比例原則)之判斷,於審查信賴保護原則及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後,應無須重複以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要件(或多數意見所稱之比例原則)作為獨立審查之原則。多數意見認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應平行審查,應有斟酌餘地。
貳、「代際正義」在憲法上之地位
一、多數意見引用銓敘部及教育部之說明所提及避免優惠存款利息差額造成國家財政嚴重負擔,進而產生排擠其他給付行政措施預算,以及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作為公益之判斷基礎(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六段)。多數意見以引用相關機關說明之方式,將「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之概念納入釋憲文字,值得肯定。然多數意見基於「代際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或「代際衡平」(intergenerational equity)之概念尚不明確或屬政治性語言等未明示於文字之理由,而未能將其用語明確納入解釋文或解釋理由書,殊為可惜。本席認為,係爭規定通過法律不溯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判斷之理由為基於公益之重要性,而其中最重要之公益則應為代際正義。
二、代際正義之概念:所謂代際正義或代際衡平,係指今日之年輕世代及未來世代(today s youth and future generations) 均應享有最少與目前治理世代(governing generation)相同之機會與資源,以滿足其生活與生存之需求。故代際正義可包括現今世代與未來世代間之均衡,亦可包括治理世代與年輕世代間之均衡。其理念之建立,在經濟、社會及天然資源管理等層面,已有數十年。[3]雖此概念常被引用於環境保護及經濟永續發展,然財政方面,代際正義亦成為重要指標。代際正義在環境層面,可由目前世代所遺留之生態足跡(ecologi-calfootprint;亦即對環境之衝擊)相較於其所採行減輕環境危害或因應氣候變遷之作為,作為是否符合代際正義之重要衡量指標。在社會層面,可由年輕世代失業情形及兒童貧困情形,作為重要衡量指標。在經濟與財政層面,則可以政府舉債程度可能導致後世代之財政負擔或負債之情形,作為重要衡量指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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