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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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2/19 |
解釋爭點 |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
(四)多數意見認為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應並行審查:多數意見認為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應同時審查(見解釋文及理由書第六段所示「故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足見多數意見認為信賴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為互不隸屬之平行原則。 (五)多數意見認為係爭規定之適用「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見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第四段)。 二、本席認為,係爭規定應有「溯及既往之效果」,但未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本席認為,係爭規定確有「涉及效果」;而非全無涉及溯及問題。然本席同意多數意見之結論,認為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要件判斷之結果,係爭規定並未違反該原則。多數意見籠統稱「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等語,有釐清必要: (一)多數意見認係爭規定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問題之理由在於「將新法規適用於舊法規施行時期內已發生,且於新法規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並非新法規之溯及適用,故縱有減損規範對像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或可預期之利益,無涉禁止法律溯及既往原則。」(見本號解釋理由書第四段)換言之,多數意見基本上認為,所謂法規溯及適用,僅限於下述之「主要之溯及類型」(真正溯及),而不包括「次要之溯及類型」(非真正溯及)。 (二)然本席認為,不論何種溯及類型,如法規之制定或修改實質上使人民權益受到不利影響,均應受憲法審查;而不應認為就「次要之溯及類型」之情形修改法規,原則上即可毫無限制。本席於本院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所提協同意見書曾表示,不問於新法制定前法律關係是否已經成立或構成要件是否已經完成,新法之制定均可能產生溯及效果:「產生溯及既往效果之立法(ex post factolaw),大致上包括兩大類。第一類為以嗣後制定之法律適用於該法制定前已經發生之事實、已經成立之法律關係或已完成之構成要件行為,並溯及地改變其法律效果、法律關係或法律地位(此類溯及,有稱為『真正溯及』或『主要之溯及類型』(primary retroactivity)者);第二類為以嗣後制定之法律適用於該法制定前已經發生且於制定後繼續存在之狀態,以改變該狀態之法律效果或法律地位(有稱為『非真正溯及』或『次要之溯及類型』(secondary retroactivity)者)。兩種情形均有溯及效果。」本件情形,係爭規定增訂前,同時具有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及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與實施後之新舊制年資之公教人員於退休時,本可依係爭要點原有之規定與臺灣銀行訂約辦理一定額度之優惠存款[1],然由於系爭規定之實施,使其無法繼續以相同之額度與臺灣銀行訂約辦理優惠存款。受係爭規定規範之公教人員於係爭規定訂定後,其公保養老給付可辦理優惠存款之額度既較係爭規定訂定前減少,其實質上確受負面影響。此種情形,屬前述「次要之溯及類型」,而非全無涉溯及問題。惟本席同意,依公益等因素衡量之結果,本件並不違反「法律不溯既往原則」(後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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