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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本號解釋原因案件不屬於純粹溯及既往,聲請人固然由舊法規範創設的優惠存款制度獲得利益,然其法律關係並未因當時可優惠存款利息後即確定而終結。其與行政機關間,一直存在者由優惠存款制度所產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也因此新法適用後,此繼續存在之法律關係即可適用新法,而沒有產生溯及的法律效果。故本法律關係乃屬於典型的「不純粹溯及既往」,理由即在此,而泰半具有退休給付性質的年金製度(人民可定期獲得一定金額)皆可納入此模式之內。
誠然,純粹溯及既往與不純粹溯及既往所繫乎的判斷標準,依本號解釋多數意見乃是新法公佈前所謂的「業已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解釋理由書第四段參照)。前者「已終結之事實」,可解釋為產生法律效果的「構成要件之完備」,這個要件十分容易搞混,因為不論純粹或不純粹溯及,其事實都已達到構成要件完備的程度,而產生了舊法的法律關係也,即如本號解釋原因案件,當聲請人都已在舊法規範實施時退休,領取優惠存款至今。故若僅以此「終結事實」之要件為依據,難怪會被指摘係爭規定已產生溯及效果。
本席認為判斷標準應在「舊法規範所創設的法律關係」是否已然確定,而無再延續,造成有變更之可能。假若係爭規定進一步地規定過去依舊法規範領取之優惠存款利息,應依新法規範繳回「溢領利息」。則過去每次領款當時所確定的法律關係,都沒有造成確定之效果,則此時方屬於純粹溯及既往之法律[14]。
因此對於新法有無破壞了過去舊法所創設的法律關係,侵犯法規範對象的「可預見性」,從而使之產生後來法律關係之更易,是斷定純粹或不純粹溯及既往之判斷依據,就此而言,不妨重新檢視本院最近一件涉及此議題的案件—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該號解釋涉及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將該法所創設的整治義務,一併課於「該法施行前已發生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之污染行為人」。該號解釋多數意見認定,受污染的土地與水源仍處於「不法繼續之狀態」,原污染行為人依新法仍需負整治責任。多數意見認為未構成溯及既往的理由,乃是當年污染行為人完成污染行為後,如已善盡清除污染之責任,即無新法適用之餘地。可見得是對污染行為人未盡清除責任的繼續規範,不生溯及既往之問題。然很明顯的,新法所創設多樣性的整治義務,舊法並未有相同規範。
若以法律安定性原則而論,污染行為人依照舊法規定負整治責任,故除可預見其行為非法性外,不管是處罰或是整治責任,仍應有明確規範,然舊法規範下整治義務或徒具形式意義,而無法根治,污染狀態才會一直存續。但無論如何,應僅要求污染行為人擔負行為當時法規範所課予的法律責任已足,若已承擔法律責任,其與國家的法律關係即告終結。為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卻在污染行為人已承擔舊法規範的法律責任,又經過漫長歲月後,推翻已經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新課予新的整治責任,豈非屬於「純粹溯及既往」乎。本席在該號解釋再三澄清此見解,惜未獲多數意見所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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