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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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2/19 |
解釋爭點 |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
又若仔細分析規範改變的各種情形,會發現規範性質的不同,其信賴保護原則的操作也會略有不同,本席初步區分為負擔型、授益型和秩序型等三種規範,也就是課與人民負擔的規範,包括禁止人民為一定行為或課徵租稅的規範。授予人民利益的規範,包括給付金錢或其他利益,以及無關管制或資源分配,單純就各社會領域建立基本秩序所設的規範。在負擔型規範,人民信賴的是某些行為的開放,或某類利益來源不在國家課稅範圍;授益型規範信賴的是公部門繼續、不中斷的給付;秩序型規範信賴的則是國家設定的某些基本互動規則不會改變。其間的差異可能發生在不同環節上,比如民法這類無涉行為管制和資源分配的民事基本規範,其主要規範對像(Normadressat)為裁判者而非一般交易者,因此規範的改變未必構成對特定群體不利的改變,從而縱使適用於已經完成的事實也不當然違反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則,不少民商事施行法的規定刻意使其溯及既往,即為此故。又比如在緩衝的設計上,負擔型規範的改變比較偏向設過渡期間,或採取某種補償。授益型則更多是使給付分期緩降。 以下二表,即本席搜尋本院解釋先例,因所涉情形為完全溯及或非完全溯及而建採的不同審查方式,並再進一步區分負擔型、授益型和秩序型的規範,嘗試依其性質找出操作細節的差異,初步做的整理,儘可能都附上解釋先例以供參考。完全溯及和非完全溯及雖然都和人民信賴的保護有關,但法律不得溯及既往的原則因明文規定於美國憲法已有兩百多年而成為一般慣用的憲政法理,為免混淆,本院使用的信賴保護原則即僅限於不完全溯及、從而無涉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則的情形,或可稱為狹義的信賴保護原則。又人民對公權力的信賴需要保護的情形,自不以規範改變為限,以本院首次肯認此一原則的釋字第三六二號解釋而言,涉及的就不是抽像規範的改變,而是法院判決的變更。此外,在因規範長期未執行以致人民相信國家不執行該規範的特殊情形─已非單純針對選擇性執法的「未執法抗辯」─,其信賴在嚴格的限制下也可能有值得保護之處,其考量很類似民法上的「權利失效」(Verwirkung),本院早在釋字第二七八號解釋隱約已援此法理作了某種緩衝的決定,事關未經考試而任用教育人員的爭議,在確認學校職員的任用資格,依憲法第八十五條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普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後,對於爭議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未通過考試者,得繼續任原職至其離職為止」,卻又認定「係為兼顧考試用人原則及該條例施行前遴用之學校現任職員未經考試及格者之原有權益」,而未宣告違憲,所謂「原有權益」,所涉人員恐怕不下數千人,不言信賴保護,而實已寓有信賴保護之旨,五年後再以釋字第四○五號解釋,認定該法修正條文關於「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的規定使未經考試及格者與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的法律地位「幾近相同」,逾越了前號解釋對信賴保護設定的底線(「繼續任原職」),便是信賴保護原則另一類型的操作。此處的整理,暫以最大宗的規範改變情形為限。 表一:「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則 請下載 表二:「(狹義)信賴保護」原則 請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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