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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公佈日期:2014/02/19
 
解釋爭點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參、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德國聯邦眾議院之「代際正義法」修憲草案[5]
本號解釋並未明白表示,採取解釋理由書中所引用銓敘部函,其指出之「系爭規定係為處理此種不合理情形,避免造成代際間權益關係失衡等問題」之見解,殊為可惜!因此一見解,正與外國趨勢接近,例如瑞士、德國有些邦之憲法,明定世代契約之精神[6]。尤其二OO六德國國會議員超過一百人提出基本法(憲法)之修正條文,於條文中明揭,國家之行為,應考量永續原則,以及保護未來世代利益之意旨,其標題則為代際正義。詳言之,即代際正義法(世代正義法)之修憲草案:
一、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德國聯邦眾議院,包含各黨派超過一百位以上之年輕議員,提出「代際正義法」之修憲草案於國會(Das Generationengerechtigkeitsgesetz,Bundestags-Drucksache 16/3399)。本法案有兩個重點,一是於基本法增列第二十b條,加上「國家之行為,應考量永續原則,以及保護未來世代之利益。」之文字;於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加上關於公之預算,應與經濟需要相調適,以作為補充。亦即,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修正為:「邦與聯邦,在財政(預算)管理上所為整體經濟平衡必要之行為時,須考量永續原則及未來世代之利益。」[7]
二、提案之目的
本案之提案動機為,作為永續概念之一部分的代際正義概念,乃聯結本世代與未來世代生存機會之必要。本世代之形成空間必須與未來世代保持平衡。國家因此有義務,在其行為過程,亦須保護未來世代之利益。而政策決定本身,內含結構性問題,亦即常是以目前為優先考量,而忽略未來。因此,政策決定者,首須考慮向來一直不明確之決定行為對未來世代影響之問題。對未來世代造成不利,有三個體制上問題:
(一)國家今天所作不利益之決定,(其後果)將留到明天。此特別是國家層面之已知及未知之債務,與社會保險體制,這些是未來世代本應自己擁有之政策形成自由。
(二)現行有限之資源,在未考慮將來是否仍能處分情況之際,即已被消耗掉。例如於環境政策與能源政策領域,現在之行為廣泛地影響著未來。
(三)現行投資只針對消費性支出,而不考慮未來世代之利益。在如教育及研究領域之投資,乃是考慮未來世代正義時,於政策上不可放棄之本質部分。它使年輕世代與未來世代之發展及實現成為可能。
在目前各不同階層間,於分配資源產生衝突時,無論是未來世代之代表,或年輕階層之代表,均非常吃虧。為了未來世代之利益,政策須以長期為指標。因此提案人認知到,無論先前的人或是他的兒孫輩們,皆承擔相同之責任。永續發展與代際正義問題,對年輕人及長者而言,乃核心之挑戰。
三、其修憲理由總說明:
基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一百零九條首先宣示社會國原則,其次,要求聯邦及邦,於財政(預算)管理上,須獲得整體經濟平衡之必要。憲法修訂者,已於基本法第二十a條,對於國家政策之部分領域,亦即環境及資源保護方面,確立國家負有未來責任之原則[8]。本條規定需要補充其他政策領域。
關於第二十b條,其立法理由為:基本法第二十條定義社會國原則,且來自基本法第二十a條所受保護之領域,應加以補充。作為總括之永續概念一部分,代際正義之概念類似社會國原則,與所有政策領域有關。將它列舉地提出,並不實際。此一抽像一般之文字表現顯示,國家之行為牽涉國民所有生活範圍,以及國家對未來世代之利益,應盡可能總括地保護。
而關於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立法理由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顯示,聯邦與邦之財政(預算)管理,須擴張及於未來世代利益之必要性。財政(預算)管理不只需考慮整體經濟之平衡,亦須具體地考量未來世代利益。財政(預算)管理之判斷,應擴充及於未來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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