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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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4/02/19 |
解釋爭點 |
限定公教人員退休所得上限,減少原得辦優惠存款金額之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陳春生提出、大法官 李震山加入 本號解釋指出,係爭規定所採措施尚未逾越必要合理之程度,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結論,本席敬表贊同。而本號解釋理由書提及「係爭規定亦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此一宣示乃具重要意義,對此,謹述個人淺見如下。 壹、從「環境」之永續發展至總括之「國家行為」須考量永續發展之憲法趨勢-包含本件財政上之永續考慮 本件關於降低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之係爭規定,其爭議來自於我國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制度,其優惠存款之計算,因公務人員退休制度在民國八十四年有一根本上改變,即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金之準備,乃完全由政府採取隨收隨付之處理方式,所謂之恩給制。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金之準備,則採取共同提撥之制度,亦即,過去退休金之給予完全是依照本俸,而公務員之待遇有本俸及專業加給,舊制係按本俸依照年資去計算退休金,但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制是按本俸之二倍給予,因為公務人員平時都在提撥退撫基金。但民國八十四年採行新制時,對過去之優惠存款制度,未作通盤配套之適當處理,導致政府財政負擔逐年加重,例如民國一O一年政府為優惠存款支出之金額為新台幣八O一億,民國一O二年為八O七億,至高峰期,政府所支出之利息補貼,可能高達八百億至九百億之間。此牽涉外國學界所主張之國家財政預算上之永續發展與世代契約(代際正義)問題。因此本號解釋理由書提及之「係爭規定亦兼顧國家財政資源永續運用之重要目的」具有重大意義,值得注意。蓋從國際上之發展趨勢,關於各國所關心之環境上永續發展,已走向總括之國家行為須考量永續發展,而不以環境保護為限。環境保護之重要性,無人否認,比較法上,瑞士憲法[1]第二條規定,瑞士聯邦應致力於自然生存基盤之永續保存以及正義之國際秩序之維護。此條文明白規定環境保護為國家之基本任務。歐洲基本權憲章第三十七條規定,高水準之環境保護與環境品質之改善應納入歐洲聯盟之政策中,並依據永續發展之原則為之[2]。德國基本法第二十a條規定,國家為達成對下一世代之責任,在憲法秩序範圍內,經由立法依照法律及法之基準,透過執行權及裁判,保護自然之生命基盤。而如下所述,德國二OO六年德國聯邦眾議院之議員,進一步提出「代際正義法」之修憲草案,其中草案第二十b條之立法理由為:基本法第二十條定義社會國原則,其來自基本法第二十a條所受保護之領域,應加以補充。參考該修憲案之意旨,吾人合理認為,包括財政、教育、文化等領域,國家均應考量其永續發展及代際正義。 貳、從國家行為之永續發展考量至代際正義(世代契約)之考慮 德國二OO六年之修憲草案理由中指出,作為永續概念之一部分的「代際正義」概念,乃聯結本世代與未來世代生存機會之必要。本世代之形成空間必須與未來世代保持平衡。國家因此有義務,在其行為過程,亦須保護未來世代之利益。至於具體地有那些領域須考量世代契約或代際正義?本席過去曾主張,除環境保護外,於財政、高科技運用、低生育率與高齡社會方面及教育文化方面,亦有代際正義問題[3]。德國學者Peter Haberle認為,世代契約可視為另一種形式之社會契約(Gesellschaftsvertrag)。國民中,年輕者與高齡者之間,亦存有世代契約。契約之觀念,係以契約作為確保當事人間正義之手段。此一手段,從時間進行角度觀之,於世代間也必須履行正義[4]。此乃因年輕者也會老去,年老者也曾年輕過,年老者於年輕時擔負過對年長者的保護之責任,同樣地,現在之年輕人將來年老,下世代之年輕人對之亦負有保護義務。問題只在於如何經由制度,建立世代間之正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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