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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14號
公佈日期:2013/11/15
 
解釋爭點
土污法第48條使污染行為人就該法施行前發生施行後仍存之污染狀況負整治義務,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一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舉行之第一四一一次會議中,就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沈慶京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暨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九五三號、第一九五四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六0二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制定公布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七一四號解釋【土污法施行前污染行為人之責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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