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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多數意見認定系爭令違憲之具體理由,立論有欠周明,忽視行政事實,法理上亦不能成立」

1. 系爭令中釋示捐贈列舉扣除額計算由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部分,係執行法律規定所必要,且只是行政內部之程序與規定,與其內容是否屬「重要事項」無關,自不能認其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
2. 本席曾於釋字第703 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說明,釋憲實務所稱應以法律規定之「稅基」,宜指如何計算應繳納稅金額所依據之「規定」而言,如此才能依租稅法律主義要求稅基應由法律規定。如果多數意見認為「稅基之計算標準」(不是「稅基」)才是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之重要事項,所稱「稅基」,是何所指?是否即指學者所謂,稅基亦即課稅計算基礎(Die Steuerbemessungsgrundlage),乃是對於稅捐客體整體,以金額、數量或件數加以數量化,此類金額、價額或數量等即稱為稅基;對於稅基適用稅率即可算出稅額;在所得稅,稅基為課稅淨額所得金額;在遺產及贈與稅,稅基為財產價額等語 ?準此而言,是否其所稱之「稅基」,並非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因事涉何種事項屬「法律保留之事項」或依租稅法律主義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不可不辨。惜未見多數意見加以釐清,反而因出現「稅基之計算標準」乙語,與釋憲實務向來所稱之「稅基」應以法律規定之用語不同,而增加困擾。
3. 多數意見引用「重要事項」作為租稅法律主義適用之標準,亦與釋憲實務向來所採租稅法律主義適用之論述係列舉那些事項應以法律規定之模式,有所不同,使租稅法律主義之適用範圍,跳脫列舉事項之具體判斷,而回到法律保留原則適用上相當有爭議之「重要事項」此一抽象標準,在適用租稅法律主義之操作上,將使問題更加困難解決,尚非正確方法。
4. 多數意見是指「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者,即是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之重要事項。既曰:「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即非「稅基之計算標準」本身。如此,由「稅基」走向「稅基之計算標準」,再走向「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一再擴大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事項之範圍,即擴大法律保留事項或租稅法律主義之適用範圍。循此標準以論,行政機關為執行租稅法律,必須加以解釋與適用,因而訂定之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第2 項第2款),諸如:解釋性規定、裁量基準、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判斷基準或如何認定事實之認定基準(如本件有關認定土地價額之基準)等,均不免因其「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而構成違憲,還有什麼事項是此類行政規則可訂定的事項?豈不限縮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應享有之行政規則制定權(此乃行政固有權限,已如上述)?於此情形下,各行政機關既可直接依據法律自行認定事實並作成行政處分,如有法律解釋或適用上疑義,亦可就個案自行解釋、判斷或認定,縱有各種不同見解或發生差別處理之情形,上級機關亦當置而不問,否則即有違憲之虞,這是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或租稅法律主義之本意嗎?見微知著,不可不慎。多數意見上述認定系爭令中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部分違憲之理由,顯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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