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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其四,本院解釋租稅法律主義向來慣用如下說詞:「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六O七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三五號、第六六O號、第六七四號、第六八五號及第六九七號解釋參照)。」惟該段話中「如書」有以下幾點值得留意之處:一、有關「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部分;租稅法律主義本身就包含法律保留、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且久已成為審查租稅爭議案件之憲法原則,兩相結合,應已構成同義反覆(Tautologie)。二、有關「如秉持相關之立法意旨⋯⋯,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部分;行政規則是否秉持立法意旨,是命令是否牴觸法律的問題,並不直接等同於違憲審查。三、有關「如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部分;若未嚴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行政規則未必就當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以上三點共構,似已形成循環論證(circulus vitiosus, Zirkelschluss)體系,據此,只要成功的將憲法問題虛化或抽離,以上的套句即可輕易的成為行政規則合憲的主要理由與利器,使行政規則的功能與法律無異,已錯置法位階秩序,相關違憲審查若視而不見,就審查結果言,徒留軀殼而不見其魂魄。
最後尚值得一提者是,系爭令既由多數意見認定違反租稅法律主義而違憲,函釋內容中與平等原則有扞格疑慮之處,自應於修法時一併檢討改進。包括系爭令以土地取得原因究係有償或無償作為區分標準,僅允許購入取得者,得提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而不受「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之要件限制,並未考量土地因繼承及受贈取得者,亦可能有成本支出而未給予舉證機會;又系爭令針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區分年度、地區、經濟情形等,一概以同一百分比作為計算認列減除扣除額度之標準等。
陸、結語:真誠面對憲法問題,方能蓄積根本解決問題的能量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不合時宜觀念逐漸被揚棄之際,本件解釋針對與系爭令關係密切的「土地因公益已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儘速取得並予以補償卻長期怠於踐行取得義務」重要憲法問題,卻未提隻字片語,司法的沈默予人不願面對問題真相而怯於提供資訊的印象,此與主管機關怠於取得相關土地的消極作為,毋寧是聲息互通的。而本件解釋中受切膚之痛的關係人,自不會被「系爭令的計算標準只與所謂富人規避稅賦問題有關」或「司法自抑」等論點所侷限與迷惑。如前所述,系爭令所處理的只是「冰山一角」的問題,而本件解釋充其量也只做了「鋸箭療法」,僅將已射入身體的箭鋸去外顯的部分,箭頭仍留在體內,欲真正達到療傷止痛的效果,有如緣木求魚。因此,惟有民意機關在多元價值下,基於確保人民基本權利而信守法治國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原則,以及落實人民公平參與法律或法規命令制定與訂定機制,方有可能控制不斷擴增的「民主赤字」。綜上,在類似釋憲案件中,違憲審查者明晰的憲法意識,以及維護憲法價值的熱忱,益顯重要;若只冷漠地隱身於「司法分工」的保護傘下,尊重向來就鮮少積極審查命令是否違反法律或不常表示深刻憲法意旨的行政法院見解,久而久之,在河水不犯井水的心態下所形成的三不管地帶,正是成為人民對釋憲者失望,連帶流失對司法信賴所寄存之處,這些作為與態度的是非功過,都將靜待歷史作最後的裁判。
【註腳】
[1]詳見本件解釋理由書第2段。就個人捐贈土地如何計算列舉扣除金額,6令中的前2令僅概括自我授權:「由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認定」,再以第3令為如下認定標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百分十六計算。」第4令至第6令則僅年度不同而採取與第3令相同認定標準。
[2]以裁判書為據,29件聲請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捐獻予政府之土地性質,除7件由裁判書之內容較無法得知外,3件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包括: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8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1號判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1號簡易判決),1件兼含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31號判決),餘18件均屬既成道路、道路或巷道用地(包括: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68號、第371號、第414號、第418號、第457號、第489號、第524號、100年度判字第155號、第1189號、101年度判字第166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2875號、97年度訴字第1852號判決;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5號、第30號、第158號、98年度訴字第165號、100年度訴字第86號、101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所捐獻土地性質可稽之22件中,公告土地現值,公共設施保留地之3件共為新臺幣(下同)37,177,568元,兼含公共設施保留地及既成道路之1件為20,167,532元,餘18件則共為240,742,718元,共捐獻11筆公共設施保留地,107筆既成道路、道路或巷道用地。
[3]奧地利籍的作曲家及指揮家馬勒(Gustav Mahler, 1860-1911)曾說:「音樂中,最重要的並不在音符裡。」(Das Wichtigste in der Musik steht nicht in den Noten.)值得細繹其含義。
[4]惟其對與土地相依存而產生依戀情感的人而言,包括因繼承及受贈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人,應不會由於系爭令標榜抑止所謂「富人」趁虛而入,就可以滿足其素樸的正義感。況且,對於「富人」低價購入土地而減除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因此使地主於不但未獲國家徵收補償之外,又另受「富人」剝削,由財產權保護義務功能之角度而言,國家以系爭令能發揮多少作用,頗令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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