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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註腳】
[1]參考Hartmut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2011, §6 Rn. 12f.
[2]嚴格言之,在傳統之干涉保留說之適用下,本不須特別強調「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之事項為「重要事項」,此係為配合釋憲實務已多次在干涉保留領域內論及「次要事項」而述。
[3]詳見拙著,行政法要義,2006年9月三版,頁31頁以下。
[4]按行政命令之種類主要有法規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職權命令(行政機關依職權訂定)、行政規則(其定義詳行政程序法第159 條)三種。其中,法規命令又可區分為「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與「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如施行細則)」。法規命令與職權命令均屬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具外部效力,而行政規則不直接對外發生效力。
[5]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施行細則必須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而且僅得就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加以規定(參見釋字第367 號解釋理由書);其他依法律概括授權所發布之命令,亦同,且非憲法所不許(釋字第559、561號)。
[6]Hartmut Maurer,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2011, §24 Rn. 1.(行政規則係基於上級行政當局之領導與指示權,且屬執行權固有範圍)。另學者有認為,行政規則係行政高層在民主官僚體系內領導權之產物(Dieter Schmalz,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 1998, Rn. 720f.)。亦有認為,行政規則之訂定係基於「組織與領導權」(Giemulla / Jaworsky/ M u ller-Uri, Verwaltungsrecht, 1998, Rn. 35.)。
[7]司法院釋字第407、548號亦指出,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
[8]關於德國稅法上承認有適用法律規定之行政規則,尤其關於調查事實之規定(含估價準則等規定),詳見Klaus Tipke等著, Steuerrecht, 2010, §5 Rn. 21ff.
[9]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1030號判決參照。
[10]關於行政規則之本質與特性,詳見拙著,行政法要義,2006年9月三版,200頁以下。另參見260頁(如未斟酌個案之特殊性而硬性適用「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或依據違法之「裁量基準」而為決定,均可構成不行使裁量權之瑕疵)。
[11]行政規則另有其他違法之可能,例如:釋字第524 號指出:「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為之替代」等。
[12]按有某些以要點、作業規定、注意事項、須知等形式出現之規定,形式上雖不屬中央法規標準法之命令,且未經法律授權,但論其實質內容,具有直接規範行政機關(行政主體)與人民之外部關係之功能與意義,並非僅屬於行政程序法第159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實乃法制作業上之便宜作法,故本文寧可從其實質內容論其性質,故稱之為「實質上職權命令」。
[13]另釋字第562號解釋認定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此係實質上職權命令)第12點規定違憲,解釋理由雖指出:「內政部因執行土地法之規定,基於職權固得發布命令,為必要之釋示,然僅能就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加以規定」等語,但其認定違憲之理由,係以該規定「就公同共有人公同共有不動產所有權之行使增加土地法上揭規定所無之限制」,並未就該規定內容是否涉及重要事項或次要事項而為論述。
[14]陳清秀,《稅法總論》,元照,2012年10月,七版1刷,頁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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