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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5號
公佈日期:2012/11/21
 
解釋爭點
財政部令捐地申報列舉扣除額金額認定標準依該部核定,違憲?
 
 
解釋要旨
財政部六令之釋示與憲法第19 條租稅法律主義不符而違憲,應不予援用。理由:
1. 國家課稅或給予稅捐優惠,應就構成要件,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僅次要事項,始得由主管機關發布行政規則為規範。
2. 財政部系爭令就捐地但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證據,或因受贈或繼承而取得者,如何計算認列所得稅減除之扣除額,作補充規定,乃屬行政規則。
3. 系爭令釋示捐贈列舉扣除額金額計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以及「?情形特殊得專案報部核定」或「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均涉及稅基之計算標準,攸關列舉扣除額得認列之金額,並非僅屬執行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之細節性或技術性事項,而係影響人民應納稅額及財產權實質且重要事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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