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7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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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11/16 |
解釋爭點 |
志願留營核准程序及服役期滿解除召集之規定,適用於尚未得服役至最大年限(齡)之軍事審判官部分,違憲? |
[11]現役預備軍官係指依志願考取軍事院校,完成數個月的軍事專業訓練後服現役之軍官。參見兵役法第七條第二款。 [12]服役條例第十九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左: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第一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志願,以一年至三年為一期,繼續服現役。(第二項)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第三項)」 [13]參見服役條例第二十二條:「預備軍官服現役滿六年、預備士官服現役滿四年,在現役期間,績效優良者,於軍事需要時,得依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現役。」 [14 ]其應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志願轉服常備軍官常備士官作業規定」(95/12/01)進行審核。 [15]後備役常備軍官係指依志願考取軍事院校,完成軍官養成教育後未服現役之軍官。參見兵役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16]軍法官考試規則第八條第一項:「本考試錄取之後備役軍官,須符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所訂甄選標準之規定,自接獲錄取通知之日起,限二個月內向所隸後備司令部申請辦妥志願入營手續,再向國防部報到接受分配訓練,逾期未辦妥入營手續報到接受分配者,廢止受訓資格。」 [17]服役規則第六條:「軍官、士官志願入營甄選標準如下:一、年齡:上尉三十五歲以下,中尉、少尉三十歲以下,士官三十五歲以下。二、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2以上。三、考績考核:離營前最後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四、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五、品德:須未受徒刑、拘役、保安處分、強制戒治、感訓處分、觀察勒戒等裁判之宣告。六、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 [18]參見服役規則第七條第一項:「後備役軍官、士官志願入營,服役期限,以三年為一期。但後備役常備軍官、常備士官再入營服現役期滿後,申請繼續服現役,經核准者,得繼續服現役至最大年限或年齡。」 [19]參見服役規則第七條第一項但書(同前揭註)。 [20]後備役預備軍官係指依志願考取軍事院校,完成數個月的軍事專業訓練後未服現役之軍官。參見兵役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21]參見服役規則第七條第二項:「前項人員服役期滿志願繼續服現役者,依本規則志願留營之規定辦理。」 [22]服役規則第三條:「軍官、士官志願留營甄選標準如下:一、體格:合於國軍人員體格分類作業程序之體格編號在2以上。二、考績考核:最近一至三年均在甲等以上,且考績品德分項評鑑在甲等以上。三、學歷:須符合原軍種、官科、專長、階級及職務之需要標準。四、智力測驗一百分以上。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在營軍官、士官之智力測驗達九十分者,不在此限。」 [23]參見服役規則第五條第一項(「軍官、士官志願留營,應於服現役期滿三個月前,向服役單位提出申請,由服役單位陳報權責長官核定。志願留營人員核定權責如下:一、軍官及士官長,由編階中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二、上士,由編階少將以上單位主官核定。三、中士及下士,由編階上校以上單位主官核定」)。 [24]參見服役條例第二十二條(同前揭註13)。 [25]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26]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關於解釋原則及解釋文草案之議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關於案件是否受理及解釋理由書草案文字之議決,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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