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法院公證人工作內容
隨著公證雙軌制自 90 年 4 月 23 日 起正式施行,相關報導頻頻見報,有關民間公證人之母 — 「法院公證人」的過去、現在、未來又是如何?是法律人一樣關心的話題。109年底司法院考量部分地區對法院公證人依舊有需求,建議仍維持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民間公證人及法院公證人均能提供公證服務。
據公證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之。因此,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同條 Ⅱ ),此稱為法院之公證人。公證處僅置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則無辦理公證事務之權限。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由此觀之,地方法院公證處由公證人及佐理員組成,為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
用人機關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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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職缺 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法院公證人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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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院公證人分發與福利
法院公證人剛開始的待遇約為法官的一半,略高於一般公務人員,公證人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約可領到 6 萬多元,其最高之職等為十職等;而法官之職等則可升到十四職等。因此就待遇及升遷而言,公證人當然不如法官;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工作壓力較小、工作時間正常, ( 法官的工作量最少是公證人的三倍 ) ,換算工作時間與薪水的「投資報酬率」,公證人似乎又優於法官。因此如果有志於法律公職,法院公證人會是一個較為「輕鬆、愉快」的選擇。
雖然在公務機關體系升遷機會有限,但如果有意將其作為民間公證人的「跳板」,曾擔任「法院公證人」的資歷,則將會是未來正式執業時「品質保證」的有力後盾!
薪資福利介紹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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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敘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者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
26,210 元 | 約 24,765 元 | 約 50,975 元 |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 108 年度於 109 年 1 月 7 日放榜 )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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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 (達 3 人以上),由法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其中專業訓練 5 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 (達 3 人以上),則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
訓練重點 | 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為重點。 |
訓練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