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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特考四等-執達員考試時間

考試類別 113年考試日期
筆試日期 113.08.10(六)~08.11(日)
體能日期 113.11.23(六) - 11.24(日)

執達員應考資格

類科 執達員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1、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下列應考科目後端有「★」符號者,係考選部已有公布 「 命題大綱 」 之科目。
2、下列應考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全部採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考試科目 四等執達員應試科目
  1. ◎民法概要(申論及測驗題型各佔50%) ★
  2. ※刑法概要 ★
  3.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4. 強制執行法概要 ★
共同科目:
  1. ◎ 國文(作文60%、公文20%與測驗20%),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2 小時。
  2. ※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30%、法學緒論★30%、英文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1小時。
成績計算
  1.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四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2. 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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