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4號 公佈日期:2011/12/30 解釋爭點 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20歲或年滿60歲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相關法條 重點提示 解釋文 解釋理由書 解釋意見書 新聞稿 案情摘要 (5) 放棄「二元聯動」分析架構,大法官即須直接進行赤裸裸的利益衡量 A. 吾人僅需將(系爭差別待遇)「並無大幅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之效益」與「卻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權益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兩句合而觀之,即可清楚窺悉本案多數大法官的真實心證:「稅務行政效率提升之效益」 v. 「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權益之不利影響」;並以前者(效益)小於後者(成本/損害),或謂「所得不及所失」為由,認定「手段與目的尚欠實質關聯」。 B. 以上赤裸裸的利益衡量,極易言人人殊,流於武斷。前揭多數意見固未說明,「稅務行政效率提升之效益」有多少,對「納稅義務人及其受扶養親屬之權益所造成之不利影響」有多少,而前者如何小於後者;即使不同的大法官認真進行利益衡量,其結果也可能各不相同。無論如何,似此赤裸裸的利益衡量已大大偏離了平等權「二元聯動」式的分析操作! C. 本案如能正確適用本院釋字第 626 號解釋所建立的「二元聯動」式分析架構下之「中標」進行審查,其結果將完全不同: (A) 首先,就「目的合憲性」而言,前述 4 項立法目的(鼓勵孝親、課稅公平、徵起適足稅收、提昇稅務行政效率)中,僅「課稅公平」與「徵起適足稅收」兩項堪稱「重要公共利益」;其他兩項僅屬「合法公共利益」。 (B) 其次,就「手段與目的關聯性」而言,系爭差別待遇手段(年齡限制)顯然無法達成「課稅公平」之目的。誠如多數意見所言,「僅因受扶養者之年齡因素,致已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納稅義務人不能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難謂合於課稅公平原則」。 (C) 至於系爭差別待遇手段(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之年齡限制)與「徵起適足稅收」目的之達成間,至多僅有「合理關聯」,欠缺「實質關聯」,蓋由卷附資料,尚難論斷「採取系爭差別待遇(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之年齡限制)一般即可徵起適足稅收」。其實,能否徵起適足稅收原有諸多因素,況系爭規定之免稅數額甚微,影響有限。 (D) 末,系爭差別待遇(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之年齡限制)雖與「降低稽徵成本/提昇稅務行政效率」之達成,具有實質關聯,但該項目的尚非為追求「重要之公共利益」,自不能認其為採取差別待遇之「正當理由」。 (E) 是系爭規定關於生存照顧之差別待遇未能通過「中標」審查 -- 須係「為追求重大公益目的」,且「所採取之差別待遇(手段)與所欲達成之重大公益(目的)間具有實質關聯」,始合於平等原則。 < 1 2 3 4 5 學員專區 學員專區 {{ 'Loading...' }} {{ link.name }} 粉絲團 Instagram 生活圈 影音學習 訂閱電子報 填單諮詢 想瞭解相關課程請填妥下列相關資料,服務人員將儘速與您聯繫。 詢問類科: 上課方式: 詢問班別: 詢問課程內容: 姓名: 電話: Email: 本人同意高點‧知識達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與合作對象,得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驗證碼 (請區分大小寫) (*星號表必填欄位)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