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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93號
公佈日期:1961/12/06
 
解釋爭點
特定之輕便軌道為不動產?
 
 
解釋文
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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