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號
公佈日期:1956/11/14
 
解釋爭點
任薦任審計職3年以上者,得應會計師檢覈?
 
 
解釋文
凡在政府機關曾任薦任審計職務三年以上,經銓敘合格者,均應認為合於會計師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在校生團報
暑假前最後加碼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講座立即預約
司律面授班
116年度新班開課
115函授課程
好課一次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