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法律網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1號
公佈日期:1956/08/13
 
解釋爭點
軍人佩戴本人符號逃亡,可論以普通逃亡罪?
 
 
解釋文
軍人逃亡如僅佩帶本人符號,尚難認為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所謂攜帶其他重要物品之情形相當,應以普通逃亡論罪。本院院字第二零四四號關於該部分之解釋,應予變更。
 
1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
司法考試准考證優
衝刺、再戰
高點總複習
聚焦二試
頂校學說整理解析
國立法研專攻班
波斯納二試總複習
台大法研學霸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