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教會法) 指特定的巡督員〔visitor〕定期巡視、檢查及糾正教會法人和慈善機構中的不正當行為之合法權力,如國王對大主教,大主教對其教省中的主教,主教對其下屬的諸教會法人行使該權力。對於世俗教會法人和慈善機構,其巡督員是該法人或機構的創建者、創建者繼承人,或由創建者或國王任命的人。根據1558年《君主至上法》〔Act of Supremacy〕,大法官法院可代國王行使巡查權。 (2)在家庭法中,該詞被用於探視權〔visitation rights〕這一短語中。 → visitation righ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