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e-chancellor,(1)副御前大臣;御前大臣助理<br>(2)御前大臣助理<br>(3)蘭開斯特公爵領地副大法官<br>(4)副校長;校行政首腦,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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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vice-chancellor,(1)副御前大臣;御前大臣助理
(2)御前大臣助理
(3)蘭開斯特公爵領地副大法官
(4)副校長;校行政首腦
中文:(1)副御前大臣;御前大臣助理
(2)御前大臣助理
(3)蘭開斯特公爵領地副大法官
(4)副校長;校行政首腦
解釋:(1)〈英〉
1813年創設的一個英格蘭的司法官職,目的在於協助御前大臣〔Lord Chancellor〕行使衡平法方面的初審權。副御前大臣只能對由御前大臣特別授權的案件作出判決,同時還可以處理向御前大臣及後來的衡平分庭上訴庭上訴的案件。1842年又任命了另外兩名副御前大臣,但三個副御前大臣的建制直到1852年才固定下來,這兩名新增的副御前大臣部分地接管了財稅法庭衡平法方面的事務,每一位副御前大臣都與御前大臣及其他法官分別坐堂聽審。1873年司法改革開始後,副御前大臣變成了高等法院的法官,但仍保留副御前大臣的稱謂,不過《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規定他們的繼任者應被稱為高等法院的法官。副御前大臣的稱謂於1970年恢復,當時御前大臣被授權從高等法院衡平分庭的常任法官中任命一位副御前大臣,作為衡平分庭的日常首腦負責分庭業務的組織和管理。副御前大臣和掌卷法官〔Master of the Rolls〕是衡平法庭的初審法官,通常情況下最為年長的副御前大臣組織一個上訴庭,受理來自郡法庭和蘭開斯特衡平法庭的上訴案件。
(2)〈英〉
早在亨利二世統治時期,在御前大臣〔Chancellor〕空缺時就有被任命為御前大臣助理〔Vice-chancellor〕的情況,他們負責保管國璽〔Great Seal〕,但他們與今天意義上的副大法官已是大相逕庭。
(3)〈英〉履行領地長官〔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之職,1971年後成為巡迴法官。
→ Chancellor of the Duchy of Lancaster
(4)〈英〉
英國牛津、劍橋等大學中的行政首長,是名譽校長〔chancellor〕的代理人。(5)某些州衡平法院主審法官的代理〈美〉→ chance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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