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當某人對某一權利、財產等獲得權利時,即稱為向該人進行授予〔to vest in him〕。財產或權益的授予有兩種方式,即現實佔有的授予〔vest in possession〕與將來權益的授予〔vest in interest〕。前者是指將對某一財產的現有權利的直接佔有給予他人,後者是指將對某一財產現有權利的將來「佔有」給予他人。根據一般規則,如果單獨以該詞表示授予,則指後者。例如,將土地以終身保有形式授予甲,並在甲死之後以自由地產形式授予乙,那麼,甲所獲得的就是現實佔有的授予,而乙所得到的則是將來權益的授予,如果乙在其權益成為現實佔有的授予之前死亡,則該權益轉讓給其遺產代理人。但是,無論何種授予方式,也不管其對該權益是否享有實際佔有或使用收益,只要某一權益已經授予某人,則成為該人財產的一部分,其即可以將之作為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 (2)在英國,該詞也可專門用於指根據議會制定法而進行的財產轉讓。例如,根據1914年《破產法》〔Bankruptcy Act〕,若某人被宣告破產,則其財產現時轉讓給受托人。 (4)(古) 指以授封土地儀式〔investiture〕給予某人以土地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