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erdict,(1)(陪審團)裁斷<br>(2)(無陪審團審判時)法官的裁決,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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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verdict,(1)(陪審團)裁斷
(2)(無陪審團審判時)法官的裁決
中文:(1)(陪審團)裁斷
(2)(無陪審團審判時)法官的裁決
解釋:(1)陪審團就提交其審理的事項所作的正式裁決。通常可分為概括裁斷〔general verdict〕,即確定原告勝訴還是被告勝訴(民事案件中)或被告人有罪還是無罪(刑事案件中)的裁斷;和特別裁斷〔special verdict〕,即陪審團僅對案件中的特定事項作出裁決,而將對該事實適用法律的問題留給法官解決。通常只有在很特殊的案件中才作出特別裁斷。在英國,根據1974年《陪審團法》〔Juries Act〕,民事案件中的陪審團裁斷必須是一致裁斷〔unanimous verdict〕,除非當事人雙方同意接受多數裁斷〔majority verdict〕;刑事案件中在某些情況下,法庭可以接受多數裁斷。在蘇格蘭,民事訴訟中的裁斷可以是一般裁斷或特別裁斷,且接受多數裁斷;刑事訴訟中的裁斷則包括有罪裁斷〔guilty〕、罪證不足的裁斷〔not proven〕和無罪裁斷〔not guilty〕,其中後兩者都具有宣告無罪的效力。在美國,傳統上要求陪審團裁斷須是一致裁斷,但現在已有改變。在刑事案件中,若所涉罪行輕微,有些州允許陪審團作出多數裁斷;在民事案件中,許多州已放棄了對一致性的要求,允許作出12人陪審團中有10人同意的裁斷,聯邦法院則允許當事人約定將一定多數陪審員同意的裁斷作為陪審團的裁斷。
(2)非嚴格意義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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