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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venue,(1)審判地
(2)(初審法院的)管轄區域
(3)(訴狀中)述明審判地的部分
(4)宣誓書〔affidavit〕作出地
中文:(1)審判地
(2)(初審法院的)管轄區域
(3)(訴狀中)述明審判地的部分
(4)宣誓書〔affidavit〕作出地
解釋:(1)指有管轄權的法院審判某一具體案件的地點,通常該地點與訴訟的發生存在某種聯繫。也指從那裡召集本案陪審員的地區。在英國,依普通法規則,對刑事案件應在犯罪行為實施地進行審判,但現在的制定法也允許對某些案件可移至別處審判,如對公訴罪〔indictable offence〕,可在被告人被逮捕地或關押地審判;現在對審判地是以在公訴書的開頭註明審理本案的法院的方式來表明的;對民事案件,早期的做法是審判地要在原告的起訴狀中指明。審判地分為可轉換的〔transitory〕和不可轉換的〔local〕兩種,前者指案件的訴因本可以在任何地方發生,則原告可依自己意願選擇在任一郡起訴,後者指案件的訴因只能在某一郡發生,則該案審判地只能是在該郡。現在民事訴訟中的審判地制度已被廢除。在美國聯邦法院,對刑事案件,除法律規則另有規定外,起訴應在犯罪行為實施地提起;對民事案件,審判地可以是案件發生地、當事人居住地或其營業地,當事人也可以通過雙方協議來選擇審判地。
(4)→ jurisd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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