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一個在法律上也具有重要意義的經濟學概念,它包括某一特定物品的有用性,以及轉讓該物品時對其他物品的購買力,前者被稱為使用價值〔value in use〕,後者則被稱為交換價值〔value in exchange〕。 (3)它通常被用作「充分對價」〔valuable consideration〕的縮略形式,尤其在諸如「已付對價的買主」〔purchaser for value〕或「已付對價的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等短語中。當某人從他人處以善意方式取得財產,而該他人並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權時,認定其是否已支付充分對價具有重要意義。例如,受托人以欺詐手段將信託財產售予某一已支付對價的善意買主〔bona fide purchaser for value〕,亦即該人並無理由相信其買受財產之行為將影響信託,且已為此而支付合理價格,那麼,信託受益人〔cestui que trust〕不能提出主張反對該買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