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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niversity,大學
中文:大學
解釋:以前由教皇或其他高級教會權力機構授權設立,後來由君主或其他高級世俗權力機構授權設立的高等教育機構。大學的宗旨是發展、擴大和傳播知識。大學享有的一項固定權力是授予某人以學位或學銜,以表明其在某個學科領域內已達到某個特定程度的知識水平。最早的大學是研究事物本質或「事物一般概念」〔studia generalia〕的教育和研究機構。在中世紀,大學主要研究哲學、神學、醫學和法學。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在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出現,是與歐洲最早的一批大學的出現密切相關的。11世紀末,優士丁尼〔Justinianus〕主持編纂之《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的抄本在意大利北部被發現。這些新發現的羅馬法文本在意大利的許多城市及其他地方傳抄並開始得到研究。在波倫亞〔Bologna〕,來自歐洲各地的學生們聚集在一起,延聘教師講授羅馬法,其中最突出的一位教師名叫伊爾內留斯〔Irnerius〕。作為註釋法學派〔School of Glossators〕的奠基人,伊爾內留斯第一個系統地核對和比較了羅馬法文本並從中歸納出結論。對羅馬法教學和研究的興盛逐步吸引了更多的學生來到波倫亞留學。這些來自歐洲各國的學生基於其種族、地理出身結合成學生公會,每個公會均以universitas的形式組織。universitas是羅馬法上的一個術語,意為具有法律人格的聯合。相對應的,教授們也建立了自己的聯合會,即教師會。在波倫亞及其他地方形成的這種學生社團與教師會的組合形成了最早的大學,其中波倫亞大學因其規模與名聲遠勝同儕而成為中世紀羅馬法研究的發源地,一時集中眾多研究者、學習者,盛況空前。作為一門大學學科,法律第一次被作為一種獨立和系統化的知識體系即科學來講授,而不僅僅作為一種手藝和技術來傳習,這是因為大學教師和學生都已建立了這樣一種信仰:存在著一種理想的法律體系或一系列法律原則的完整結構。在此信仰下,他們認為可以從古代法律權威文獻中推導出具有普遍適用和永恆性質的一般法律原則〔Jus Commune〕。因此,在大學裡,羅馬法被當作一種理想的統一的法律觀念體系來加以研究和崇拜,它為分析和評價當時的地方習慣和法律的有效性提供了一個標準和典範。在對古代文獻的研究過程中,逐漸形成了法律邏輯分析與綜合的經院主義方法,這套方法的邏輯、論題、推理類型、一般化層次、聯繫個別與一般及案件與概念的技術,使得法律制度被概念化和系統化,形成了融合統一的知識體系。在這樣的知識體系中,法律規則的有效性可以通過它們與整個制度的一致性而展現出來。由此,法律成為一門自主的科學。由於被賦予一種跨越國家疆域而普遍適用的「高級法」特徵,羅馬法在大學教育中佔據了很高的學術地位,且經各國學成回鄉的學生廣為流傳,對屬地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與其研究的繁榮相對,屬地法本身卻在大學教育中被忽略了。隨著近代民族主義的興起,西方法律教育的跨國特徵慢慢消失,屬地法教育在各大學中的地位日益抬升。在英格蘭,在牛津和劍橋大學法學院的一旁,還由律師公會〔Inns of Court〕發展出了一種不同的法律教育模式。表面上看來,關於羅馬法的研究已日漸衰落,但是,通過12世紀確立的大學法律教育所形成的法律思維模式和方法已經滲入各國屬地法,構成了西方法律傳統的一個重要淵源,對後世產生悠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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