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當地役權人或類似權利人取得對供役地的佔有時,即為佔有混同。現在,佔有混同僅用來指佔有是臨時性的情況,如供役地所有人租用需役地,那麼在租約期內地役權便會因佔有的混同而消失;或者如當出租人將承租人逐出租約地時,租賃關係便會因出租人的佔有混同而終止。在古代法律文獻中,佔有混同含義更廣,也包括另一種佔有混同〔unity of seisin〕。另外當某人同時享有兩種相關地產權時,也會發生佔有混同,如承租人後來又購得租約地,就會發生佔有混同、租賃關係消失的情況。 (2)指共同保有人〔joint tenants〕對於土地的不可分割的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