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其更為正式的名稱應是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它是根據美國憲法設立的,為聯邦法院系統中的最高審級,其法官人數自1869年起固定為9名,其中一名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同時具有初審管轄權和上訴管轄權,但其受理的初審案件很少,其中以州際訴訟居多。上訴案件到達最高法院基本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申請調卷令〔Writ of Certiorari〕,二是由州的最高一級法院或聯邦政府提出上訴。此外,美國最高法院還具有「司法審查權」,即通過具體案件宣佈國會、行政部門或州政府的某項法令違反憲法,從而使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