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其前身為美國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始設於1891年,為減輕由聯邦最高法院審理全部來自聯邦初審法院的上訴案件的壓力而設立。現全美國共劃分為13個司法巡迴區,其中50個州分屬於第1至第11司法巡迴區,哥倫比亞特區單設為一巡迴區,另設有一聯邦巡迴區〔Federal Circuit〕,每一巡迴區設一上訴法院。它只有上訴管轄權,受理對本巡迴區內聯邦地區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對聯邦系統專門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案件,以及對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權的行政機構的裁決不服的上訴案件。各上訴法院法官的人數由制定法規定。通常審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但也可由全體法官參加組成全院庭審〔en banc〕,單個法官只能就程序事項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