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ited States Code/U.S.C.,《美國法典》,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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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United States Code/U.S.C.,《美國法典》
中文:《美國法典》
解釋:在1926年以前,聯邦制定的所有實在法〔positive law〕均被收錄在《1875年修訂製定法》〔Revised Statutes of 1875〕及其後出版的24卷《制定法大全》〔Statutes at Large〕中。1925年,國會兩院任命一特別委員會,在其主持下制定《美國法典》。《1875年修訂製定法》中未被廢除的部分及1873年之後的《制定法大全》中仍然有效的所有公法〔public laws〕和一般法〔general laws〕均被收錄在內。這些法律被分為50個標題重新編排後出版,這就是1926年版的《美國法典》,共4卷。1927-1933年間每年出版一部補編,收錄1926年後通過的法律。1934年又出版一個新的版本,將對1926年版的所有補編均收入,這就是1934年版的《美國法典》。此後,每6年即出一個新的版本,將其間的補編收入。《美國法典》與《1875年修訂製定法》最重要的區別在於它從未被作為一個整體提交給國會,要求國會以立法程序通過,相反,國會設立了一個法律修訂處〔Office of Law Revision Counsel〕,由其對《美國法典》逐個標題加以修訂,然後將單個標題提交國會通過為法律。到現在為止,已有25個標題被國會通過為法律。因此,在援引法典時必須首先明確援引部分是否已被國會通過成為實在法。那些未被提交國會通過的標題只是法律的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 of the law〕,如果其內容與《制定法大全》相衝突,應以後者為準。
→ Statutes at Large; United States Revised Statu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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