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早在《獨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頒布數十年前已使用了此名稱。1777年在北美13州宣佈締結邦聯和永久聯合成立邦聯政府的《邦聯條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第1條明確把邦聯的名稱定為「美利堅合眾國」〔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美國憲法除在序言中有一次使用「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作為表達外,其他各處均使用了「United States」這一用法。儘管在普通用法裡「United States」這一名稱是指國家這一整體,美國憲法也從更嚴格意義上使用它,意在把聯邦與州的機構或活動區分開來,但在美國憲法第四條第四款的「保證條款」〔Guarantee Clause〕中,「United States」用來指美國國會和總統,而不包括法院。一個世紀前的美語中「美國」〔United States〕這個專有名詞已不再有複數形式內涵了,這代表了一種變化,因為在此之前的50年中代表州權的各州自主獨立主張正如日中天,所以甚至比1850年更早如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Federalist〕第15篇中用「the United States have」這種表達司空見慣。現在,當提及「United States」一詞時若意指複數十分不符合美語的語言習慣。不過,有英國英語作家仍使用這種表達方法。 (2)權力、尊嚴和權威平等的數國在來自於主權國人民並由他們通過的憲法聯合下所結成的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