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法律在運作過程中,若對其所調整的關係和情況范圍內的所有人平等實施,對處於同等條件和相同情況下的所有人平等對待,而且法律所作的分類合理並為該主題所固有,那麼此項法律就是普遍的和統一的。「普遍的」〔general〕和「統一的」〔uniform〕二詞適用於法律時,其意與特別法或有差別的法律〔special or discriminatory laws〕相對立。在美國,課稅的統一要求稅收具備平等的要素,必須統一適用於徵稅區域,如州、縣或地方自治市〔municipality〕範圍內的所有應納稅財產。就地區〔locality〕而言,若某一稅收在其適用的每一地方具有同等強制力和效果時,它就是統一的;就分類而言,若它能毫無區別或差異對構成特定階層(類別)的所有成員實施,那麼就是統一的。稅收方面的統一性暗含著課稅的平等,如果在稅率和課稅評定的方式上不一致,那麼這種統一性便不存在,而且,稅收的統一性必須與它所適用的地區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