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在一般意義上,該詞與允諾〔promise〕相同,在早期作品中,亦以「undertaker」指稱允諾人〔promisor〕。但它通常在專門意義上被使用,即指一方當事人或其代理律師在法律程序中所作的允諾,以此為條件取得法院或對方當事人作出某些讓步。因此,如欲獲得中間禁制令,法院一般會要求原告作出賠償損失之保證,一旦在此後證明原告無權獲得禁制令,而該禁制令已給被告造成損失的,則原告須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如果原告申請法院發佈禁制令,而被告請求延期的,則其通常被要求作出保證,在此期間內停止實施原告訴稱之行為;如果涉及對專利權等的侵害的,則其有時被要求作出保證,在延遲期間內保持其所製造或銷售的全部物品的賬單。此外還包括對財產權利證書予以安全保管的保證。 (2)→ bail b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