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通常指承租人按較自己租期為短的期限將土地轉租給他人,也指分租〔sub-lease〕的一種,或指租期相等但只轉租土地的一部分。在英國,指由承租人將依據原始租約〔original lease〕所取得利益的部分轉讓給次承租人〔underlessee〕或分承租人〔sub-lessee〕,但這種轉讓保留承租人權利的回復。它不同於租賃權的讓與〔assignment〕,後者是承租人全部利益的轉讓,即對原始租約的全部轉讓,受讓人可以按照原始租約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並以自身名義起訴或被訴。在轉租關係中,原始出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間既無所有權關係,也無合同關係,不能依原始租約進行對抗。但是,出租人可以對次承租人進行財產扣押或利用可予以沒收的條件。根據1925年《財產法》〔Law of Property Act〕第146(4)條及1929年《財產法(修訂)》〔Law of Property (Amendment)Act〕,次承租人對沒收可以請求救濟,但獲得救濟的條件由法院自由裁量授予,有的案件是採用提高租金的方式。承租人的權利放棄或轉讓不得損害次承租人的財產權利。根據1925年《財產法》的含義,「出租」〔lease〕包括轉租,除非在上下文中有其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