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1)該詞原為法文,並最初源於拉丁文「torquere」(其英文含義為「twist」)和「tortus」(其英文含義為「twisted」,「crooked」或「wrested aside」),原義為「扭曲」、「彎曲」。其在法律上的通常含義是指侵犯法律規定而非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導致訴權產生的不法行為或損害行為。故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及犯罪行為相區別。違約行為〔breach of contract〕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協議而產生的,侵權行為通常是對法定義務的違反,而與合同或當事人的意志無關。但現代侵權行為法中也包括惡意違約之訴〔action for bad faith breach of contract〕,有時侵權行為亦與合同債務相關或者就同一事實而產生侵權之訴與違約之訴,即發生訴權的競合。在普通法上,侵權行為與犯罪行為有著相同的起源,但現在兩者存在諸多區別。犯罪所侵犯的是國家主權所追求的公共利益,而侵權行為所侵害的則是被侵害人所追求的私人利益。普通法上的大多數犯罪行為是可以作為侵權行為被起訴的,反之則不然。從歷史上看,在英國並不存在侵權責任〔tortious liability〕的一般原則,而是由王室法院對不同種類的損害行為給予不同的救濟,因此侵權行為法涉及各種被承認的不法行為,並具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與程序。至今侵權行為法仍是法院對於法律上的不正當損害給予救濟,尤其是損害賠償救濟的不同情況的彙集,而不是可以適用於各種案件的一般責任原則。一般而言,侵權責任取決於以下要件:被告的作為或不作為、被告對法定義務的違反及對法律授予原告的權利的侵犯、對原告造成的可預見的損害。但並非所有的損害都是可起訴的,例如不可避免事件或者不可抗力所致的損害。而且侵權責任中的金錢性後果亦可轉由責任保險〔liability insurance〕來承擔。侵權行為依據不同標準可作不同分類,例如可以分為涉及故意、過失或嚴格責任的侵權行為;或者分為對個人(例如侵害人身的過失行為)、家庭(例如不法致死)、名譽(例如口頭誹謗或書面誹謗)、財產(例如侵入土地或其他財物)、經濟權利(例如欺詐、引誘違約)等造成影響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雜類的侵權行為,例如合謀。侵權行為的通常救濟方式就是對於所造成的損害給予金錢損害賠償,而在人身傷害或不法致死案件中,在計算損害賠償金時可能涉及許多複雜因素。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妨害〔nuisance〕,則須給予禁制令方為適當之救濟。 (2)(復) 指用以處理侵權行為的一個法律分支。亦寫作「law of torts」或「tort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