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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solicitor,(1)事務律師
(2)首席法務官
中文:(1)事務律師
(2)首席法務官
解釋:(1)〈英〉
在15世紀英格蘭的衡平法院,起草訴訟文書和契據的工作由書記員擔任,而對其他事務的法律代理的需要促進了事務律師的出現。最初他們只是一般事務代理人而非律師,且地位低於法律事務代理人〔attorney〕,但很快他們便贏得了認可,在衡平法院中執業。整個18世紀,法律事務代理人和事務律師並存發展,1728年的一項法律還規定了一個人可以被允許同時作為法律事務代理人和事務律師執業,這在當時也是一般慣例。在18世紀末以前,法律事務代理人和事務律師都是倫敦四大律師公會〔Inns of Court〕的成員,在1793年他們被逐出律師公會,但此後他們即壟斷了預備律師公會〔Inns of Chancery〕。雖然從1729年起即規定了取得事務律師資格和考試的條件,但長期以來一直只是一個形式,直到1831年事務律師協會〔Law Society〕成立至19世紀中期,才最終確定了成為事務律師必須通過考試的條件。在1843年以前,法律事務代理人在普通法法院執業,事務律師在衡平法院執業,代訴人〔proctor〕在教會法院和海事法院、遺囑檢驗法院和離婚法院執業,1873-1875年《司法組織法》〔Judicature Acts〕將他們統一稱為「最高法院的事務律師」〔Solicitors of the Supreme Court〕,並成為法院的官員。傳統上,事務律師可以在治安法院〔magistrates' court〕和郡法院〔county court〕出庭執業,而通常不能在高級法院〔superior courts〕出庭。但是依據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務法》〔Courts and Legal Services Act〕和1999年《司法准入法》〔Access to Justice Act〕的規定,這種狀況已有改變,現在已被獲准執業的所有出庭律師和事務律師,在完成必要的培訓後都可獲得充分的出庭權〔full rights of audience〕。即使是那些還沒有取得充分出庭權的事務律師也可以出席高等法院〔High Court〕辦理破產案件,或宣讀正式的、無異議的陳述〔formal,unchallenged statement〕;對其在治安法院出庭辯護的案件上訴至刑事法院〔Crown Court〕或被移送刑事法院量刑〔Committed to the Crown Court for Sentence〕的,也可以出席刑事法院辦理該案;此外,事務律師還可以出席高等法院法官室〔chamber〕辦案,或在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的獨任法官〔single judge〕面前出庭。單個事務律師辦理出庭業務通常比出庭律師要少得多,而且有的事務律師根本不出庭,但就事務律師總體而言,他們辦理出庭業務則要比全體出庭律師多,因為約98%的刑事案件是在治安法院審理的,通常都是由事務律師出庭辯護,而且,依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務法》許多合同和侵權案件從高等法院轉由郡法院審理,事務律師出席郡法院的業務量也在增長。大多數的事務律師做得更多的還是文書工作〔paper work〕,包括辦理財產轉讓〔conveyancing〕、起草合同和遺囑、提供口頭和書面的法律意見等。當事人可以自己直接聘請事務律師,事務律師也可以選擇是否承辦某一案件。事務律師可以單獨執業,也可與其他事務律師合作,他們共同租用辦公場地和僱用行政人員,其事務所可以設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所有市鎮。有些事務律師則在法律中心〔Law Centres〕以及其他咨詢機構、政府部門、私人企業中工作,或者執教,而非作為私人執業律師。現在英格蘭和威爾士,要成為事務律師需滿足相應的條件和接受必要的培訓〔qualifications and training〕,最後由事務律師協會〔Law Society〕授予事務律師資格。雖然英國的法官一般從執業律師中選任,但事務律師卻鮮有機會升任法官,直到近些年來,事務律師也僅有可能被選任為巡迴法官〔circuit judge〕。但1990年的《法院和法律服務法》已向事務律師敞開了通往更高級別的法官之路。該法改變了以往關於律師獲得出庭權的規定,成為法官的途徑受其影響亦得以拓寬。如依照新的規定,獲得在高等法院出庭權達10年以上的可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法官,而同樣依該法的規定,事務律師在完成必要的培訓後可獲得在高級法院的出庭權,因此,今後事務律師將可能被選任為高等法院法官乃至更高級別的法官。在蘇格蘭,從1933年起,將以前稱為法律代理人〔law agents〕、事務律師〔writers〕、代訴人〔procurators〕的法律職業者統一稱為事務律師〔solicitor〕,它包括了事務律師協會〔Writers to the Signet〕、蘇格蘭最高法院的事務律師〔Solicitors in the Supreme Courts of Scotland〕、格拉斯哥代訴人皇家協會〔Royal Faculty of Procurators in Glasgow〕、阿伯丁律師協會〔Society of Advocates in Aberdeen〕和一些小的地方律師協會的成員,以及在冊但不屬於任何律師團體的執業者。現在,要成為事務律師,必須跟隨一名執業事務律師接受過一定期間的培訓,通過專門的考試,被授予事務律師資格,並取得年度執業證書。事務律師主要辦理一般的法律及業務咨詢、財產轉讓、信託、公司業務、為出庭律師準備案件和提供說明等。在某些案件中,也可以代理當事人在郡長法院和其他初級法院出庭。
→ barrister; legal profession
(2)〈美〉
市、鎮或其他政府部門中的首席法律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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