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主要由普通法調整。指以對價物獲得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英格蘭和蘇格蘭的土地法不同導致了兩個地區土地買賣的程序相差甚遠。在英格蘭,土地買賣的主要過程是:就土地買賣達成初步協議;簽訂正式合同並交付定金〔deposit〕;賣方將產權說明書〔abstract of title〕交給買方;買方就特定事項進行進一步的查詢;由買方擬定好土地轉讓證書〔conveyance〕,並交由賣方簽名生效;轉交全部有關的產權契據,並由買方支付價金。在土地轉讓時,賣方經常要簽訂所有權專約〔covenants for title〕,承擔向買方轉讓無瑕疵和無負擔〔clear of defects and encumbrances〕的土地產權的義務。有關的制定法還規定了合同的必備條款。經註冊登記的土地必須在履行了使轉讓契約生效的手續,並由買方作為土地所有人進行了登記之後,才發生轉移的效力。在蘇格蘭,土地買賣的主要階段是:通常是通過交換被稱為「不動產轉讓函」〔missives〕的信件進行合同的簽訂;將土地產權證書交給買方的律師並由其予以檢驗;由買方草擬讓與證書並交由賣方簽名生效;向買方移交讓與證書和產權證書;由買方支付購買土地的價金。土地轉讓證書必須在土地登記總簿中進行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