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英〉 指君主因其地位和王室身份所享有的而他人不能擁有的權力和權能,尤指毋需議會立法〔Act of Parliament〕授權國王或其大臣即可行使的王室權力〔royal powers〕的剩餘部分。君主特權原先十分廣泛且不受限制,經過許多世紀的演化,在許多方面已為成文法所剝奪,但仍保留很多;其他方面也為憲法慣例所限制。君主的個人特權〔personal prerogatives〕有:免於刑事、民事追訴,國王不為非〔king can do no wrong〕,除非明確規定不受成文法約束等;政治特權主要有:召集、休閉和解散議會,任命和解除大臣,新封貴族和授予勳章;准許赦免或減緩刑罰;宣佈戰爭和和平,締結條約,派駐和接受大使、外交代表等。君主特權的行使方式多種多樣,法院可對君主特權的行使是否有效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