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eness doctrine,成熟原則,元照英美法詞典 - 免費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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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條:ripeness doctrine,成熟原則
中文:成熟原則
解釋:〈美〉
該原則要求呈交聯邦法院的案件必須是現存的實際爭議,法院不受理僅是假設性或推測性的問題。因而,每一個案件中其法定權益相衝突的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實質爭議〔substantial controversy〕,具有充分的緊迫性〔immediacy〕和現實性以促進法院作出確認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是很重要的問題。在司法審查中,成熟原則指除非爭議的行政行為已發展成熟到適合作出司法裁決的階段,法院不願給予確認判決和禁制令的救濟手段〔injunctive remedy〕,這一原則存在的基本理由在於避免法院過早進行裁判,陷入抽像的行政政策爭論,同時也保護行政機關在最後決定作出之前及行政行為對當事人發生具體影響之前,免受法院干涉。法院判定行政爭議已成熟到可以進行司法審查的標準有二:一是問題適於法院裁判,二是推遲審查將對當事人造成困難。
→ case; final decision rule; justiciable controversy; st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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